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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上最严大气法保驾护航 VOCs首入监测范围
发表时间:2017-12-25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2015年修订的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,将VOCs纳入监测范围,从法律层面为VOCs监测提供了有力保障。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对VOCs治理作出以下要求:

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,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。国家鼓励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使用低毒、低挥发性有机溶剂。(第四十四条)

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(第四十五条)

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,并建立台账,记录生产原料、辅料的使用量、废弃量、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(第四十六条)

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,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。储油储气库、加油加气站、原油成品油码头、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、气罐车等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。(第四十七条)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沸石转轮浓缩RTO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;()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、保存台账的;()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未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;()储油储气库、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、气罐车等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。(第一百零八条)

瞄准了打 去年末石化行业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发布

2015年11月17日,环保部发布《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》,采用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思路和开放型监管模式的核心思想,以源头控制、过程监管与末端监管相结合的方式,通过“政府引导、企业自律、公众监督”,实现企业VOCs排放情况“可监测测量、可计算报告、可验证核查、可公示公开”,最终指导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VOCs污染控制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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